2026年7月3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一起备受法律界关注的案件作出裁决:一名持有中国内地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的内地律师,因执业年限未达香港律师会(LSHK)要求而被拒绝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OLQE),其后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被法官高浩文(Coleman J)驳回,并被判支付律师会的讼费。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名律师的个人遭遇,更折射出内地律师赴港执业过程中,关于"执业年限如何认定"这一核心问题的制度逻辑与现实困境。

一、案件当事人:一位"双证"内地律师的赴港之路
申请人肖律师,在本案中自行诉讼,没有律师代表。答辩人为香港律师会(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由其律师行Clyde&Co代表。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背景信息,肖律师的学历与资格轨迹如下:
时间 | 事件 |
2016年5月31日 | 取得中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中国内地) |
2018年3月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2018年3月至6月 | 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legal assistant),从事法律研究、文书起草、案件准备及客户沟通等工作 |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 | 取得长沙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律师证,完成法定实习 |
2019年8月30日 | 取得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资格 |
2022年1月至12月 | 赴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Emor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全日制攻读法学硕士(LLM) |
2022年12月17日 | 取得埃默里大学LLM学位 |
2025年1月16日 | 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Attorney and Counsellor at Law) |
2025年3月 | 以"非普通法管辖区(中国内地)"类别向香港律师会申请参加2025年OLQE,缴纳申请费港币6,600元 |
从履历来看,肖律师是一位兼具中美两国法律教育背景和执业资格的律师,其赴港执业的意愿十分明确。
二、被拒原因:差了5个月,还是差了更根本的东西?
2025年5月22日,香港律师会助理总监(规管及指引)Angela Li签发拒函(Denial Letter),拒绝了肖律师的OLQE申请。拒函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三步计算法:
肖律师的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显示,其执业起始日为2019年8月30日。
肖律师于2022年1月至12月在美国埃默里大学全日制攻读LLM。律师会认定,LLM学位学习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执业经验"(experience in the practice of law)——这一认定依据的是2025年OLQE信息手册第24页的明确规定。
从2019年8月30日至2025年3月14日(申请日),总时长约为5年6.5个月。扣除在美国求学的12个月,实际中国执业时间为4年6.5个月。
而根据OLQA Rules第5(1)条的规定,来自非普通法管辖区的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5年的法律执业经验。4年6.5个月<5年,因此不符合资格。
此外,律师会还注意到肖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受雇于湖南Longguan律师事务所和美国Xie Law Offices, LLC,存在"重叠雇佣"的情况,律师会保留在未来申请中就此提出查询的权利。
简单来说:差了5.5个月。
三、11条覆核理由:从歧视指控到国家政策
肖律师不服律师会的决定,但没有选择走律师会内部的覆核程序(Review Mechanism),而是直接于2025年7月14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了Form 86,申请司法覆核许可(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
肖律师在覆核申请中提出了11条理由,涵盖了宪法权利、程序公义、制度合理性等多个层面:

肖律师在回复(Reply)中提交了一份长达122页的中文文件(含14份附件),详细阐述了他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肖律师的所有申请文件均以中文提交,但法官指出,鉴于肖律师持有美国法学院LLM学位,"我不认为他以英文理解本判决会存在任何困难或不利"。
四、法官裁判:程序先行,实体无据
高法官的判决逻辑清晰,首先以程序性理由驳回申请,随后在实体层面逐一回应了11条覆核理由。
这是本案最致命的一击。OLQA Rules第9条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上诉程序:
1.第一层:申请人在收到决定通知后1个月内,缴付港币3,000元,向律师会申请覆核。覆核由OLQE资格及豁免委员会(OEEC)重新审视申请,并向标准与发展常务委员会(SCSD)提出建议,由SCSD作最终决定。
2.第二层:如对覆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在收到覆核决定通知后3个月内,向原讼法庭(CFI)申请复核。
法官指出,司法覆核应作为最后手段(last resort),申请人应先穷尽所有上诉程序或替代救济途径。肖律师完全跳过了上述两层救济机制,直接提起了司法覆核。
法官明确表示:"仅凭这一点,就足以驳回申请人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This alone is fatal to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
肖律师主张本案属于"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包括OEEC存在程序和实体瑕疵、覆核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可操作性等。但法官认为本案不存在需要法庭直接介入的特殊或异常情况。
关于Grounds1-5所涉及的歧视和平等问题,法官详细阐述了普通法与非普通法体系之间的四大根本差异,认为差异化要求具有充分合理性:
1.法律推理方法论的转变
普通法实践依赖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律师需要从判例法中提取原则并适用司法先例。大陆法系律师需要发展分析司法判决的能力、理解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预判法院如何解释模糊条款。
2.程序和抗辩技能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纠问式(inquisitorial),法官主动调查事实;普通法系采用对抗式(adversarial),高度依赖口头辩论、交叉盘问和说服性论证。大陆法系律师通常缺乏对抗式场景的经验。
3.合同起草和解释
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在普通法和大陆法管辖区之间存在差异,交易律师在不同法律体系间转换需要不同的思维方式和技能组合。
4.文化与制度期待
普通法管辖区通常有不成文的规范和职业传统,包括客户互动、计费惯例和律所文化等方面的非正式期待,以及更强调基于先例的师徒指导和人脉网络,这些对大陆法系律师而言可能是不透明的。
高法官特别强调了一个历史事实:来自中国内地的考生从未被特别针对或区别对待。差异化要求的动机源于对普通法与非普通法(或大陆法)法律执业实践差异的认知,以及这种差异对专业标准和香港法律制度崇高地位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一立场可以追溯至1990年10月16日提交给香港律师会外地律师认可小组委员会的考试大纲草案,其期望所有考生都"能够展示适用法定解释原则和先例原则的能力",并"理解成文法体系与非成文普通法体系之间的重大差异"。
关于Ground 7(程序不公),肖律师主张覆核机制是"同一决策机构对其自身决定的覆核"。法官驳斥了这一说法:
OEEC目前由13名成员组成
SCSD目前由18名成员组成
两个委员会的成员均为资深律师
两个委员会独立作出集体决定
因此,肖律师称覆核机制为"自我覆核"是不正确的。至于覆核仅基于原有材料进行,法官指出这是合理的设计——覆核程序并非一个滚动程序(rolling process),让申请人零散补充材料。申请人有责任在申请时即提供完整材料证明其资格。
Grounds 8和9涉及肖律师不满的核心:律师会未充分认可其在中国内地的法律执业经验。
具体而言,肖律师主张:
1.律师助理经历应计入:2018年3月至6月,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从事法律研究、文书起草、案件准备及客户沟通等工作,应以法律执业经验计入。
2.实习律师经历应计入: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他持有长沙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律师证,依法完成了实习要求。中国内地律师必须完成至少一年的实习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该经历应被认定为法律执业经验。
律师会的回应揭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细节:
经验类型 | 是否可计入OLQE执业经验 | 依据 |
律师助理(paralegal/legal assistant) | ❌不可计入 | 信息手册及OLQA Rules明确规定 |
法定实习律师培训(statutory trainee solicitor training) | ✅可计入 | 信息手册明确规定可计入 |
超出法定实习期的额外实习时间 | ❌不可计入 | 仅法定要求的培训期可计入 |
对于中国内地律师而言,法定实习期为12个月。因此,只有这12个月的法定实习期可以计入,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律师在申请时没有提交实习律师经历的证明文件。
律师会指出:
肖律师在OLQE申请表(Form A)中仅说明了其律师助理和律师的经历,
两封雇主证明信也仅描述了其律师助理和律师的经历,并未核实其法定实习律师培训
肖律师的实习律师证(长沙市律师协会,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仅在司法覆核程序中才首次提交,而非在OLQE申请时提交
他未提供任何来自其指导律师(principal)的证明信来核实或补充该实习经历
法官同意律师会的立场,认为律师会已根据信息手册中的标准对肖律师的资格和经验进行了充分评估。
换言之:不是律师会不认可实习律师经历,而是肖律师在申请时没有提供这一经历的证明文件。
关于Grounds 10-11,肖律师主张律师会的5年要求有违国家"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政策及大湾区战略。法官指出,这些问题与前述Grounds 1-5高度重叠,且肖律师援引其他管辖区的律师准入制度及国家政策"与本案无关"(of no relevance),因为本案涉及的是香港OLQE制度下的律师准入问题。
关于Ground 6,法官指出肖律师实质上是在"重新包装"(repackaging)其他理由中已提出的问题。
法官认为,要求非普通法律师具备更长执业经验具有"完全可支持的依据"(perfectly supportable basis),不存在任意或武断的额外障碍。
五、判决结果
2026年7月31日,高浩文法官作出以下裁定:
1.驳回司法覆核许可申请。
2.肖律师须支付律师会的讼费,由法庭简式评估。
法官特别指出,通常情况下,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因以单方面(ex parte)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命令败诉申请人支付答辩人讼费。但本案存在三项特殊情况,足以偏离这一惯例:
肖律师拒绝寻求OLQE制度下的替代救济途径(相对廉价的覆核机制及向原讼法庭的申请)
其覆核理由缺乏实质理据
法庭受益于律师会适当履行法定监管角色所提供的意见
六、客观分析:谁有理?
(一)肖律师的困境可以理解
站在内地律师的角度,肖律师当时的挫败感是可以理解的。他拥有中美两国法律学位和执业资格,在职业发展上付出了大量努力。5年与2年之间3年的差距,确实是一个不低的门槛。尤其当他发现"差了5.5个月"时,那种功亏一篑的感受不言而喻。
他对内地实习律师制度不被充分理解的担忧,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中国内地的律师实习制度确实有其特殊性——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已经在接触实质性的法律工作,并非简单的"学徒"或"学生"。
(二)但律师会和法院的立场同样有理有据
然而,从制度设计和法律逻辑来看,律师会和法院的立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第一,程序正义不容跳过。OLQA Rules第9条提供了清晰的两层救济机制,成本极低(覆核费仅港币3,000元),且由独立的资深律师委员会审议。肖律师完全跳过这一机制而直接寻求司法覆核,这在普通法体系中被视为对程序秩序的挑战。
第二,差异化要求有实质基础。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系统性的,不是人为设置的障碍。要求非普通法背景律师具备更长执业经验,是为了确保他们在转入普通法体系时已有足够的法律实践积累来支撑其转型。
第三,关键问题出在申请文件本身。这或许是最令人惋惜的一点。如果肖律师在OLQE申请时就完整提交了实习律师证和指导律师证明信,他的法定实习期(12个月)本可以被计入。按照他的计算:4年6.5个月+1年法定实习期=5年6.5个月,完全满足5年要求。
七、OLQE执业年限的"隐形门槛"——官方接受实习经历,但很多内地律师不知道怎么用
本案值得内地律师关注的,不是歧视争议,不是大湾区政策,而是法官和律师会在判决中揭示的一个关键信息:
OLQE官方是接受法定实习律师培训经历计入执业年限的。
信息手册明确规定:法定实习律师培训(statutory trainee solicitor training)可以被认定为OLQE目的下的"法律执业经验"。对于中国内地律师,法定的12个月实习期是可以计入的。然而,现实中很多内地律师恰恰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肖律师案暴露出的不是制度歧视,而是三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1.实习经历是否经得起严谨推敲。很多内地律师在申请OLQE时,对自身实习律师期间的法定培训(12个月实习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执业经验,因为内地各地律所实习经历和环境不一,因此在填写申请表时会担心这段经历(正式执业临近但不满5年,需要实习经历补充),万一不被认可,申请费6600港币无法退回,次年再次申请需要推翻重来,此顾虑反而成为考试资格申请时的阻力。
2.申请文件不完整。再者,即使知道可以计入,也有不少律师像肖律师一样,在申请时仅提交了律师助理和律师的从业证明,未提交实习律师证、指导律师证明信(尤其是证明信,不少律师实习期间和原律所在转所后关系紧张,证明信开具难度较大)等关键文件。律师会明确表示:覆核仅基于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事后补充的机会极其有限。
3.对"执业经验"的定义理解有误。内地律师常常将"律师助理"经历等同于"法律执业经验",但OLQE制度明确区分了paralegal(律师助理,不可计入)和trainee solicitor(实习律师,可计入)。
给准备申请OLQE的内地律师的实务建议:
1.尽早规划执业年限计算。以申请日为截止日,往回倒推5年,确认是否达标。注意:在海外全日制求学的时间(期间如果涉及法律工作经历重叠)会被扣除。
2.完整提交实习律师经历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律师证、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指导律师签字的证明信。这些文件在申请时就应一并提供。
3.区分"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在申请表中明确标注法定实习期,并附上相应证明。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
4.注意重叠雇佣问题。如同时受雇于多家律所或机构,提前准备好合理的说明。
5.善用覆核机制。如被拒,先走律师会内部覆核程序(港币3,000元),而非直接诉诸法院。司法覆核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选择。
6.合理选择申请类别。如同时持有普通法管辖区(如美国纽约州)和非普通法管辖区(如中国内地)律师资格,可根据Rule 8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管辖区作为申请类别。但需注意,选择普通法管辖区时,须证明在该管辖区有至少2年执业经验。
八、结语
相信2026年的肖律师已然满足不含律师实习期的情况下,正式执业时长>5年,可以正常申请OLQE考试资格,也预祝他申请一切顺利。
肖律师案给所有有志于赴港执业的内地律师上了一堂生动的"实务课"。
这堂课的核心启示不是"制度不公",而是——在普通法的游戏规则里,程序和细节决定一切。一个看似简单的"差5.5个月"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对制度规则的理解深度、对申请文件的准备精度、以及对救济程序的选择智慧。
香港律师会对OLQE的执业年限要求,既不是针对内地律师的歧视性壁垒,也不是不可逾越的高墙。它是一个有明确规则、有合理依据、有救济渠道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你是否读懂了规则,并按规则行事。
对于威普爱生教育的OLQE培训学员而言,了解这些制度细节,提前规划执业年限和申请文件,或许比埋头苦读考试内容更为紧迫——因为,如果连考试资格都无法取得,再充分的备考也无从施展。
本文案件信息来源:HCAL 1602/2025, [2026] HKCFI 4236 判决书全文(高浩文法官,2026年7月31日);
本文基于判决书原文进行客观还原与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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