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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2月加州律师考试【首次应试者临时执业计划】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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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官方发布了常见问题解答:2025年2月加州律师考试首次应试者临时执业计划(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9.49条,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小律整理了这份文件,要点如下:


通用信息:

Q
如何确认我作为2025年2月加州律师考试首次应试者是否符合PLP资格?
A

招生办公室已于2025年6月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符合资格的首次应试者。  


也可在申请人门户(Applicant Portal)的状态页面自行核实。


请注意区分“首次应试者临时执业计划”与页面上同时出现的“扩展计划”。


Q
我准备在申请开放后立刻递交PLP申请,现阶段应做哪些准备?
A

如尚未拥有有效且正面的品行审查结果或无待审中的品行申请,请尽早在申请人门户提交《品行审查申请表》。

  

•报名MPRE或确认已有通过成绩并存档;可在状态页面核实MPRE状态。  


•确认一位愿意担任指导律师(Supervising Lawyer)的加州执业律师,且该律师符合规则9.49要求。  


至2025年12月31日,你必须:  

✔在档案中有通过的MPRE成绩;  

✔拥有有效的正面品行审查结果,或品行不利决定正处于律考委员会行政复审阶段或在上诉法院待审。  


注:建议尽早完成上述两项。


Q
PLP申请费用是多少?
A

2025年8月14日,理事会与律考委员会共同设定新费用如下:  

• 志愿者身份:$0  

• 受雇于IOLTA资助机构且该机构代为缴费:$600  

• 其他申请人:$1,200  


Q
完成新律师培训计划的时限及费用?
A

须在PLP申请获批后五个月内完成,且不晚于2026年5月31日(以先到者为准)。  


培训费$55,登录LMS门户后须购买“新律师培训包”。


Q
若暂无通过MPRE成绩,怎么办?
A

根据法院规则9.49(d)(1)(C),如递交PLP申请时尚无通过成绩,须在获批后30日内完成新律师培训项目中的法律伦理课程。  


若参加2025年8月MPRE,可等成绩上传后再申请PLP;预计8月场成绩将于9月底上传。  


请务必指定加州接收成绩,并在申请人门户填写正确的NCBE号码及社会保障号。


Q
针对2025年2月CBX首次应试者的PLP计划何时终止?
A

该计划将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


Q
如何向州律师协会反馈PLP体验中的问题或建议?
A

临时执业律师(PLL)或指导律师可发送邮件至 provisionallicensure@calbar.ca.gov。


该渠道非正式投诉程序,但协会将据此识别系统性问题。


关于执业范围:

Q
临时执业律师(PLL)可提供哪些专业服务? 
A

根据规则9.49,PLL可在督导律师监督下提供广泛法律服务,包括出庭、起草合同/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和解以及提供法律咨询。


具体工作限制由督导律师根据PLL能力决定。

Q
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有哪些?
A

①口头及书面须自称“临时执业律师”或“州律师协会临时执业计划参与者”,不得暗示已完全执业。  


②遵守与正式执业律师相同的专业行为规则。  


③同意接受加州最高法院及州律师协会纪律管辖。  


④承诺除经批准指导律师监督外,不以临时执照身份独立执业加州法律。  


⑤必须在指导律师所在、且位于加州的律所(规则9.49所定义)受雇或志愿工作。  


⑥指导关系一旦终止,须立即向州律师协会报告。


关于指导监督:

Q
督导律师资格要求有哪些?
A

✔执业满四年,且在过去两年内在加州持续执业或在加州法学院任教。  


✔可为加州法院系统的记录法院法官。  


✔注册内部律师、注册军属律师及其他“特别准入”人员不得担任指导律师。  

✔须为良好声誉的活跃持照人,未暂停执业、未受暂缓停职令、未辞职或被除名。  


✔须同意对PLL工作承担职业责任,并准备亲自代理PLL客户。


Q
PLL可否有多位指导律师以拓宽经验?申请获批后,如何新增督导律师?
A

规则允许多位督导律师;可在同一律所或不同机构工作。  

需通过申请人门户提交《PLP就业更新通知》(PLP Employment Update Notice),
附每位新指导律师声明,无需缴费。  


未经州律师协会批准,不得在新机构或以新指导律师身份执业。


Q
根据规则9.49(a)(3)(C),我必须在2026年5月31日前拥有一位督导律师,他/她承诺监督我直到2027年底,或者直到我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这是否意味着在2026年5月31日后,我不能更换我的督导律师?
A

否。您必须在2026年5月31日前确定一位承诺监督、指导您至计划结束的督导律师。


但根据规则9.49(e)(7)-(8)规定,若确有必要更换指导律师,您仍可通过申请人门户提交《PLP雇佣更新申请》及每位新督导律师的声明书进行变更。


需注意:在提交新任职机构的督导律师声明书且获得州律师协会批准前,您不得在该机构以临时执业律师身份开展工作。


Q
如何立即报告指导关系终止?
A

登录申请人门户 → 点击较近PLP案件号 → 在案件内发布终止日期及原因;  

或通过“帮助中心”提交一般请求。


Q
若PLL被认定存在不当行为会怎样?
A

如州律师法院认定PLL的行为若其已正式执业将受纪律处分,或任何法院/职业许可机构对其作出不当行为制裁,临时执照即终止,案件移送品行审查。


Q
不利的品行决定是否自动终止临时执照?
A

不会立即终止。执照先被暂停,给予PLL申诉机会。若未在期限内申请复审或上诉,执照终止;


若及时提起,执照将维持暂停至终局结果,除非因其他原因(如未满足项目要求)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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